一、查阅条件和范围
1.我国公民和组织
凡持有合法证明(如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学生证、介绍信)均可查阅现行文件和本馆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;查阅区委、区政府常委会会议记录纪要时,需持有介绍信和身份证,经区委、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,才可办理。
凡要求利用本馆尚未向社会开放的一般档案资料,须持本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在单位的正式介绍信,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,经本馆同意。
2、外国组织和个人
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,须经国内有关单位介绍或直接向档案馆申请,经本馆同意。
二、查阅程序
1、我国公民和组织
利用者出示合法证明,填写《查阅登记表》。
凡查阅现行文件、开放档案资料的利用者,由接待人员查找现行文件与开放档案资料。
利用者需复制现行文件或档案材料,经本馆同意后由接待人员办理。利用者公布档案,须经本馆同意。
除来馆查阅档案外,利用者还可以通过电话、信函、传真、电邮等形式查询指定现行文件或档案资料。
2、外国组织和个人
利用者出示合法证明,填写档案《调阅登记表》。
履行审批手续后,查阅相关开放档案资料。
三、开放时间
星期一至星期五
上午:8:30—11:30
下午:2:00— 5:30
四、咨询电话: 0635-84130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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